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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6-24 10:00:4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转贷银行、各采购代理公司:


      我国自开始利用外国政府贷款以来,绝大部分项目单位都能够按照规定实施项目,取得了预期的经济社会效益,对国家建设做出了贡献,也受到有关贷款国政府部门的高度评价。

        但是,最近发现个别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违反贷款协议规定,伪造单据套取贷款资金的严重问题,不仅直接给项目造成损失,而且严重的损害了我国在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方面的良好国际形象。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和资金的管理,防止类似或其他问题的发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地方财政部门作为外国政府贷款业务归口管理机构,应切实承担起对外国政府贷款工作的全面监管责任,严格履行作为一类项目借款人、二类项目担保人的管理责任,加强对外国政府贷款借、用、还全过程的协调、管理和监督。

      二、 转贷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转贷职责,做好转贷项目的贷前评估、贷中检查和贷后跟踪,实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严格把关,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三、 采购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内有关规定及国外贷款机构有关要求,协助项目实施单位完成与供货商(或承包商)之间的采购支付工作,在为项目做好服务的同时严格执行各项规定,杜绝违规操作,确保所有采购支付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 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及与外方签署的各项协议,保证项目按期保质完成。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内容和资金用途。项目内容和资金用途需作实质性调整时,必须事先按相关规定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五、 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各有关单位在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的同时,应及时向我部报告有关情况。对违反有关协议和规定、出现问题隐瞒不报、未能认真有效履行职责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地区和相关责任人,我部将中止其外国政府贷款相关业务,并会同或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各司其责,切实做好本职工作,共同确保外国政府贷款更好地服务于国内的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的对外信誉和国际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〇六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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